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应该如何进行?
发表时间:2022-07-14
我国的安全生产发展一路走来,从借鉴国外经验到自主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取得了跨越式发展。可以说,如今判断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高不高,就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得好不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得好不好,就看“双重预防机制”运行得好不好,“双重预防机制”就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
根据安委办〔2016〕3号文和安委办〔2016〕11号文中,“双重预防机制”是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自“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出以来,全国各地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机制建设,2021年更是将其写进了《安全生产法》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项职责其中包括“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因此,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说,如何抓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在整个安全生产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么,该如何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呢?近期,“赛为”公众号后台也收到了粉丝提问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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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又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一起来看!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因此,在企业安全管理“双重预防机制”体系建设中,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是基础,隐患排查和治理是手段。把风险控制挺在隐患前面,从源头系统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并通过隐患排查,及时寻找出风险控制过程可能出现的缺失、漏洞及风险控制失效环节,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从而构建形成点、线、面的有机结合,持续改进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智能化,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提高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和水平,达到安全与生产共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