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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1-03-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作业风险管理控制,正确识别、评估和分析与作业相关的危险因素,以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业许可是对存在较大风险或潜在重大危险的作业进行规范和控制,保障作业人员、环境和设备的安全,针对不同风险类型而采取的专项组织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作业许可的管理范围和控制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石化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作业许可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HSE部


负责制定和修订作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参建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工程部

负责会签作业许可证;审批占道/断路作业许可。


第七条项目经理分部

负责会签作业许可证,对作业许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理单位

负责审核会签作业许可证,对作业许可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EPC/PC承包商

EPC/PC承包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作业条件和各项HSE预防措施、应急措施;

(二)负责审批本单位承包项目的作业许可证;

(三)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四)监督、检查作业过程。


第三章作业许可证管理范围


第十条EPC/PC承包商必须对以下作业办理作业许可证。作业及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和有效期见下表。


*如果受限空间内曾含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时,有效期为8小时。

**对于起重量小于5吨的吊装作业,作业开始前必须填写起重作业评估表,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制定施工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安全技术交底。经风险识别后确定为高风险的起重作业,除执行上述措施外,还必须由作业许可证进行管理。

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章作业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作业单位在作业前按照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确认现场的作业条件、落实各项风险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提前24小时向作业许可证审批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作业许可由作业单位施工主管人员提出申请,不得安排HSE人员申请办理作业许可。


第十二条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处理险情)下,可由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采取安全措施、指派专人监护的前提下,口头批准进行,如需连续作业补办作业许可。


第十三条作业许可证要说明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工具、每次作业人数以及作业中潜在的危险、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不能互相代替。例如:在晚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实施射线作业,射线作业单位要同时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和《夜间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各类作业许可证分类单独编号。

第十六条作业许可证的样式详见相应管理办法的附表。

第五章作业许可证签发

第十七条填写说明

申请:由作业负责人填写;

安全措施: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

会签:由作业单位组织涉及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监理填写;

批准:EPC/PC单位批准人或其授权人填写;

放行(仅限电子版):施工用电作业许可证(A)由电管单位批准人在现场填写,其它由EPC/PC单位批准人或其书面授权人在现场填写;

作业许可证关闭:由申请人和批准人填写;

作业许可证取消:由申请人和批准人填写;


第六章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作业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根据具体的工作任务列出关键工作步骤,根据具体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一步的工作危害,针对相应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在对所有的已知、可能和潜在的危害因素评估结束后,针对危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章作业许可管理

第十九条作业许可证审批单位/部门负责人组织检查、确认现场的作业条件和相关的预防措施、应急措施,主要确认以下条件:

(一)确定现场作业监护人,明确其监护职责,监护人经过专业HSE培训,了解作业风险和预防措施,并穿着项目统一制式、有明显标识的服装;


(二)配齐个人防护用品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三)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

(四)通知可能对其造成影响的各相关方;

(五)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六)动火作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七)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含氧量取样分析;

(八)确保不对其它正在进行中的作业构成威胁。

第二十条需要会签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部门组织,会签单位签署意见并署名后,由作业单位与会签单位协商共同落实意见中的措施。

作业单位将会签完成后的许可证报EPC/PC承包商,EPC/PC承包商审批人(或被授权审批人)审查和确认后,签字批准。


第二十一条EPC/PC承包商要指定人员负责作业许可证审批,因工程特殊需要根据工作实际亦可书面授权给工程承包商的指定人员,且只能对一级承包授权,作业发生问题则不能减轻授权方的责任。EPC/PC承包商指定的作业许可证审批负责人的签字、经书面授权的作业许可证审批负责人的签字与书面授权书,报所在项目经理分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作业结束后,由作业批准人或其授权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与作业方共同签字后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作业单位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相关)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需继续作业重新办理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作业内容发生变化;

(三)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四)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事故状态下。


第二十四条作业许可证中的签字栏、意见栏不得空白。

第二十五条纸质印刷版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现场监护人、EPC/PC批准签发单位、现场票证公示栏各一份。电子版作业许可证在完成作业许可审批(在电脑系统中)后打印出来,由审批人现场签发放行栏后放置在现场票证公示栏。现场票证公示栏内作业许可证由所在项目经理分部负责收集保存。


第二十六条HSE专业工程师对作业许可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于下列作业,在作业许可证监督栏上签字。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二)三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三)40吨以上(含40吨)的起重作业和特殊起重作业。

第八章作业许可证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作业过程中更换监护人时,新的监护人要重新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并在监护人签字栏签字。

第二十八条作业许可证只在其限定的时间和地点有效,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作业或作业推迟,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作业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停止作业,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许可证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作业完成后,申请人与批准人或其书面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作业许可证生效后,不得再做任何修改。许可证关闭后交批准方、项目经理分部存档,保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石化公司质量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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