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表时间:2018-03-06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出现了许多多产权建筑,一些多产权建筑火灾隐患突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难度大.笔者就多产权建筑火灾隐患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进行了分析,提出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出现了许多多产权建筑,这些多产权建筑单位在资源上争相抢夺,在管理上相互推诿,造成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消防安全管理链条脱节,导致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给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稳定造成了不安全因素.那么,如何消除多产权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做好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呢?下面,就加强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1、多产权建筑火灾隐患产生的主要原因
多产权建筑,顾名思义即建筑产权多元化,指有2个或2个以上产权单位共同使用、出租同一幢建筑.它主要由于在企业改制、银行抵押、投资多元、企业破产等运作过程中,大楼被分层、分段拍卖或出售,出现了一幢建筑多家产权单位的问题.多产权建筑之所以出现诸多火灾隐患,主要根源有三:一是多产权建筑的多元性、复杂性与消防安全管理的共同性、单一性之间存在矛盾;二是多产权建筑权属的私有性与消防设施固有的公益性之间存在矛盾;三是使用性质的多变性与消防安全标准的特定性之间存在矛盾.这些矛盾表现到实际就是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2、多产权建筑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
(1)消防设施不完整.各产权单位按照各自使用情况将建筑局部出租、出让、出售,使用单位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装修、随意间隔,轻者破坏了原有的防火分区、消防通道,重者造成部分消防管道无法敷设,先天性火灾隐患严重.
(2)消防安全条件缺乏.多数产权单位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增大火灾的荷载量;公用疏散通道不畅,产权单位从自身的安全和经营、生产的需要出发,将属于自己产权建筑内的公共疏散通道锁闭、占用、封堵,从而造成整幢建筑的公共疏散通道不畅.
(3)经营性“三合一”建筑频现.多产权建筑内各产权单位受资金的约束,往往集经营或生产、存储、生活、办公于一起.这样的“三合一”虽然整改的难度小,但反弹的可能性也很大,这就给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带来了难度.
(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不落实.各类多产权建筑在投入使用之初的消防设施基本上都是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置的,但由于没有一个专业的消防管理队伍、维护保养的资金难以落实等原因,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等固定设施处于无人管理、无人维护保养的状态,维护保养的制度难以落到实处.
3、加强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1)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在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2)建立多产权建筑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各级地方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切实履行领导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开展的职责,督促协调公安、建设、房管、消防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关街道办事处,专题对涉及多产权建筑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研究,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地预防多产权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地多产权建筑消防管理规范化.
(3)明确多产权建筑消防经费保障机制.针对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无保障的问题,要强化三项保障机制,重点落实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以及多产权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主体、管理资金和管理措施.一是明确落实消防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所需经费按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物业管理办法执行;二是明确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经费.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三是对由政府部门和企业合用的多产权建筑,由政府落实部门牵头,财政出一部分、企业按建筑面积分摊一部分,共同落实消防设施维修资金.
(4)严格源头控制.对多产权建筑内的新、改、扩建的工程、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使用用途变更的工程,在进行项目论证、现场勘察时,安监、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要严把工程项目选址关;在项目审核时,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增加对施工现场的检查频次,确保消防设施严格按消防审核意见保质保量地施工;在项目报验、申领各类许可执照时,工商、文化、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应严把消防安全关,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有关证照.通过以上的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多产权建筑“先天性”消防安全隐患出现的可能性.
(5)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狠抓隐患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大对多产权建筑内单位和场所的抽样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定期,重点检查其用火、用电是否违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整好用;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是否在位、持证上岗.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隐患不消除不放过,从而将各类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6)落实物业和业主单位消防安全培训机制.城市房管部门对新申报成立的物业公司,要对公司管理人员和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获得消防上岗证情况进行审查.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多产权建筑物业管理负责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业主消防管理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力度,对消防设施瘫痪、控制室无人值班和未获得消防上岗证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7)督促多产权单位建立消防管理合作机制.城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多产权建筑内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整合内部消防管理资源,在保安队伍协同配合、公共消防设施维护、防火巡查、电子巡更系统共享等方面,建立消防管理合作机制,使原本互不相干的产权单位间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形成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防止以往消防管理各自为政、互堵消防通道等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