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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发展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17-05-12

    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推进,安全生产专业队伍的作用日益突出,首当其冲的就是注册安全工程师。如今,注册安全工程师已经成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生力军。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条规定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认定这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将考试作为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唯一途径,进一步规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的准入条件。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门函复广东省安全监管局,进一步明确自《国发【2015】11号》发布后,地方各级安监部门不再颁发安全资格证书。也就是说,类似广东省这样施行了多年的“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必须做出重大调整。

注册安全工程师发展的几点思考

  一、高危行业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兼职形式存在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24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很多人在解读以上两个法条的时候常错误地解读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这既违背了法条的本意,又不符合当前的安全生产实际。


    首先,从两个法条本身的逻辑关系来解读,刚性的规定是:高危行业企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其他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兼职形式存在。


    其次,从地方的安全生产实际来看,虽然经过了十儿年的资格考试,当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储备仍然远未能满足相关规定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1:1配备的需求。另外,有相当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现在安全监管队伍中,这部分人持证只是为了提升监管工作水平,并不能同时在企业任职。因此,从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来说,相关企业配备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还无法实现,而从中介机构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兼职开展工作,则更为现实。


    二、地方的“注册安全主任”的资格证明应调整定位为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取消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后相关工作的复函》明确提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2015年2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不再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对以上规定的解读是:今后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考试发证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才‘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资质,其他地方的相关资格证书不能再作为专业资质的有效凭证.


    那么地方的这些资格证书应当如何定位呢?根据《安全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也就意味着应当将资格证书调整定位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不再作为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朝向专业化社会中介服务力量的方向发展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就职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两个领域,但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员中还有相当比例来自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加上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才‘储备总量还不够大,这样计算下来,真正可以为企业所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其实并不多。可以说,当前可以为企业所用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储I还远远不能满足规定领域企业专职配备的需要。这是我们当前面临的实际情况。那么,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发展方面,应该如何定位呢?


    其实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参照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服务专业人才‘的模式发展。即:充分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兼职安全顾问的形式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如同律师以法律顾问形式为企业提供法律指导。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注册安全工程师与律师、注册会计师一样,同属于拥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以共同模式发展具备理论可行性;其次,从实际情况来说,当前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足,以兼职顾问形式开展工作具备现实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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