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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的等级制度及划分标准

发表时间:2017-02-23

     伤残人士一直是社会上被高度关注的一个群体,伤残人士不仅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也享有国家的特定保障。在我国,伤残人士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享有不同的社会保障。那么伤残程度有哪几种及其划分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伤残的等级制度及划分标准

     一、伤残等级


     在我国,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程度被划分成了九等: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鉴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二、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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