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预防系列|企业不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吗?
发表时间:2022-11-25
企业不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吗?下面小安整理了网络上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2021年,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多项法条就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1、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这表明,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期开展下去,而且必须要认真、规范、科学地开展下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因未组织建立双重预防机制被罚
案例一:2021年9月28日,甘肃省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甘肃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存在以下问题:
4.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临夏州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2021年10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联合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存在以下问题:
5.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红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那么何为“双重预防”?把风险管控好,不让风险管控措施出现隐患,这是第一重“预防”;对风险管控措施出现的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治理,预防事故的发生,这就是第二重“预防”。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二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是并列的两项工作?是有先后顺序的两项工作?其实都不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相互包含的关系:隐患排查治理包含于风险分级管控中。
结合隐患的定义,能帮助我们更加清楚地理解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中“隐患”的定义为:“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管控措施存在的隐患,保证风险的管控措施处于完好状态,就是对风险的管控。
双重预防机制包括三个过程,同时这三个过程也是双重预防机制的三个具体目的。
第一个过程即第一个目的——“辨识”,辨识风险点有哪些危险物质和能量(这是导致事故的根源),辨识这些根源在什么情况可能会导致什么事故。
第二个过程即第二个目的——“评价分级”,利用风险评价准则,评价风险点导致各类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对风险进行评价分级。
第三个过程即第三个目的是——“管控”,即对风险的管控,把风险管控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在“评价分级”的过程中,包含了隐患排查的过程,即对风险点的现有管控措施进行全面排查:措施是否齐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如果风险现有管控措施有缺失或缺陷,即存在了隐患,可能会构成较大或重大风险,影响风险分级结果。在“风险管控”的过程中,包含了对第二个过程发现隐患的治理及对风险点现有管控措施的全面、持续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治理,保证风险随时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
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是指什么(新安法要求企业必须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什么是双重预防机制?)
以上即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隐患排查治理包含于风险分级管控中,也可以这么理解:风险分级管控就是双重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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