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鱼池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
发表时间:2023-02-14
2月14日#赛为HSE微资讯 早分享,星期二,奋发图强!自强不息!
1、鱼池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安全责任,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有效防范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月13日,鱼池乡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新《安全生产法》,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强调,要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执法人员深入学,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学,社会全体共同学推动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贯彻工作往深里走、往实里走。要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管业务、管行业、管生产经营都必须管安全”三个必须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潢川县司法局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
为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潢川县司法局于2月9日在局三楼会议室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安全生产法》。
局党组书记、局长彭俊杰领学了《安全生产法》全文,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会议还对办公场所安全用水、用电进行了重申,对应急知识技能进行了宣讲,要求全系统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
通过此次专题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全局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自防自救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
3、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责任的规定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工作的主要决策者和决定者,只有主要负责人真正做到全面负责,才能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作为分管领域的直接领导人员,应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根据《意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也是企业实际控制人。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其他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以外的有关负责人员,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职等人员。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强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责任。按照本法第21条和第23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证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等。主要负责人因不履行上述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除了主要负责人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认真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或者负责的部门担负直接领导责任;制定分管领域或者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经常组织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定期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比如,很多企业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但是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应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否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开工第一课讲安全 白南高速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2月10日,白南高速工程安全部组织本部全体职工组织观看《生命重于泰山》《不可逾越的红线》和《安全生产警示片》等电视专题片,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加强施工危害因素分析、安全(行为)管理、“反三违”、疫情防控等各方面的复工培训,强化员工安全生产知识。
为确保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连日来,白南高速各监理处、各施工单位及各个工区迅速组织开展开工第一课安全讲座。下一步,白南高速将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机械设备维修保养检查、施工现场的物资储备和方案优化等,明确责任分工,逐个盯控落实,开展好节后复工复产各项工作,确保2023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5、张家界市供销合作联社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学习会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2月8日,张家界市供销合作联社二级调研员、市安全工作专家李昌靖同志开展《安全生产法》法律知识专题宣讲。市社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此次专题学习。
授课中,李昌靖同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背景意义、修改主要内容及贯彻落实建议等三个方面作了系统阐释,并结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对有关规定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尤其是结合供销合作社实际,为社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台帐等防范措施。
会上,理事会主任陈海涛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政治站位抓安全,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紧绷安全弦不松懈,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落实责任抓安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细工作任务清单;要狠抓管理抓安全,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切实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推动2023年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
6、常德宏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被罚30万元
据信用中国(湖南)官网显示,常德宏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被通报处罚,罚款3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18日,(湘常)应急罚﹝2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显示:常德宏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类型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罚(公司)”。2021年10月11日14时30分许,常德宏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3万元。事故发生后,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批准,西洞庭管理区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常德宏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对公司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职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标语】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