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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17-05-16

    笔者因工作调动,从一家监理公司调到另一家监理公司工作,但变更注册却遇到种种麻烦。行业内和我类似遭遇的大有人在。探讨其中的原因,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有序的人才流动秩序,也希望能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以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在变更注册中,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中有以下三条:一是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其中有原聘用监理企业意见的盖章栏);二是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及同意到新单位注册的证明(同时附人事关系调动或辞职、离退休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是原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


    我本人有正当的、正常的、符合组织关系的、正规的调动手续,但原监理单位拒绝归还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原件以及在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上盖印和出具解除聘用合同及同意到新单位注册的证明,以致使我错过了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今年变更注册的最后期限,使我在新监理单位成为一个“无用”之人。

对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的几点思考

1、究其原监理单位产生以上所作所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调走,离开原来监理单位总是会有种种原因的。若你是人才或干才,因领导还要利用你,不会让你离开的。实在挡不住人事关系,便以扣压监理岗位证书、不开解聘证明等软障碍让你欲哭无泪,成为“废人”。


    (2)人走了,岗位证书得留下,一是可以保住自己监理单位的资质,二是可以削减竞争对手的实力。在“同行是冤家”的情况下,可谓一举两得。


    (3)现有的监理公司,虽说改制成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几乎都是个人控大股或少数人控股的公司,为了个人的利益,往往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约束的行为。


    (4)在现有的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制度下,监理工程师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如有的单位领导人拒绝把劳动合同给职工一份;不为职工交“三金”或低标准交“三金”;签订短期合同甚至一年合同;公然宣称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单位不负任何责任;随时任意下发只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不顾职工损失有多大的所谓“文件”。这一切都靠着单位不开证明你就无法进行变更注册为前提。因此这样的变更注册制度相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有成为监理单位的“帮凶”之嫌。试想,我既与“前夫”办理了合法的“离婚手续”,为什么“再婚”时还规定必须要有“前夫”的同意呢?我觉得这一规定是不符合法理和情理的,是不符合“执政为民”要求的。


2、监理工程师合理流动对行业及社会的好处


    (1)人才只有在合理、有序的流动中才能体现出价值,才能形成合理的社会报酬价格,才能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抑制监理取费的压价现象。


    (2)只有人才竞争才能提高行业水平,才能优胜劣汰,才能为社会所接纳,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才能更加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3)只有人才流动才能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讲道德、守诚信的社会氛围,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人才的潜能,才能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3、建立监理工程师合理流动机制的几点设想


    (1)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布监理单位所有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及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督,从根本上杜绝“一女侍二夫”的现象。


    (2)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都是靠诚信生存的,一经发现、查实在变更注册中有虚假、不诚信行为的,应记入信用档案,严肃查处。


    (3)相对于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个人往往成为弱势,政府、社会、行业组织应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有欺压监理工程师事件的发生,政府也应记于企业不良行为之中,成为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


    (4)监理工程师协会应成为监理工程师的坚强后盾,积极、主动地维护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应成为监理工程师联系政府主管部门、监理协会的桥梁和纽带。


    (5)目前打官司费时费力,监理协会应成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纠纷的调解人或仲裁人,以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维护行业的整体形象。


    (6)政府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实行高效、便捷的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制度,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同等地位。


4、结束语


    以上所述纯属作者有感而发,意为规范建筑市场,对平衡社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起到抛砖引玉之用。不当之处敬请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以有利于监理事业在健康的轨道上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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