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93号令
(快读版)
事故报告时间的3个时间界限:
第一个时间界线是: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时间,这个时间要求是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个时间界线是: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从生产经营单位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1小时内;
第三个时间是:从乡、镇到县以上的各级报告中,每一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
为什么明确时间界限?
无论是《刑法》还是493号令,包括安全生产领域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规定,已经加大了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迟报、谎报等事故的处罚力度,这样就需要一个非常严密的事故报告时间的规定来确定其基本原则,也便于在整个事故报告过程中准确把握。
事故报告的单位和部门?
《条例》规定,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把握,一般的理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机关和负有专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故报告大致有3个过程:
第1个过程是事故的初次报告;
第2个过程是事故的中间报告;
第3个过程是事故的终结报告。
事故报告分为3个报告来完成:
第1个是初次报告,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和人员伤亡的初步情况,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第2个是过程是事故的中间报告,事故的中间报告比较复杂,也不好把握和界定,一般来说,事故抢险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进一步对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了解,包括伤亡情况的变化、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变化、有关抢险救援过程中组织情况的变化等等,所有在初次报告后发生的变化都应当及时报告,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报告都是事故的中间报告,可以是1次,已可以是多次,要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情况而定。
第3个是事故抢险救险结束后,按照《条例》6个方面达到内容提供一个事故终结报告。
1、应当及时组织抢救。
2、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3、进一步加强事故终结报告的完整性。
4、事故报告必须客观准确地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93号令
一、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类:
等级 | 事故等级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
1 | 特别重大 | 30以上 | 100以上 | 1亿以上 |
2 | 重大 | 10~29 | 50~99 |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
3 | 较大 | 3~9 | 10~49 |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
4 | 一般 | 1~2 | 1~9 | 1000万以下 |
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要求: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企业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立即→ 本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1、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2、2小时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小时内【一般事故】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较大事故】→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
必要时:越级上报
七、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伤亡人数补报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30日内(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
九、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1、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防止事故扩大;
3、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十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1、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二、事故调查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十三、事故调查要求:
1、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3、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各事故等级对应调查单位级别:
事故等级 | 调查单位级别 |
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 |
重大事故 | 省级人民政府 |
较大事故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一般事故 | 县级人民政府 |
各级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十五、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
遵循精简、效能。
十六、事故调查组组成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监察机关
5、公安机关
6、工会
7、人民检察院
8、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十七、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十八、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九、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二十、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二十一、事故处理原则: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十二、人民政府批复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二十三、事故处理:
按照人民政府批复,相应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二十四、罚款:
1、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100%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最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十五、行政处分: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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