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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厂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安全评估

发表时间:2017-01-03

  化肥厂

  化肥厂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安全评估

  第七条 控股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由控股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如实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相关信息,接受其监督并向中化化肥中心HSE部备案。

  第八条 当重大危险源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并把更新信息及时报至政府有关部门及化肥中心HSE部。

  第九条 控股企业必须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

  (二)生产工艺、材料以及生产过程、设备、设施等发生变更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可能性以及严重程度;

  (五)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单位和人员;

  (六)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水平

  (七)重大危险源等级

  (八)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应按《安全评估报告》要求,落实各项安全对象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检测,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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