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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应急厅通知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

发表时间:2024-04-12

#赛为HSE微资讯# 04月12日 星期五,工作愉快,生活喜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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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召开2024年省级涉煤部门二季度煤矿安全工作例会,力争降低事故死亡率;

4月10日,省煤专委办公室组织召开2024年省级涉煤部门二季度煤矿安全工作例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总结一季度煤矿安全工作,分析研判当前煤矿安全风险和形势,研究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何备战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煤矿安全工作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2024年煤矿安全工作要以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题主线,锚定杜绝重特大事故,力争实现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煤炭百万吨死亡率持续下降这个目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和“八条硬措施”,围绕C类煤矿攻坚提升、煤矿安全重点县重点企业攻坚摘帽、重大灾害治理、专家排查煤矿安全重大隐患、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等重点工作,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推动我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会议强调,省煤专委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职能,持续优化机制、用好机制,加大调度提醒力度,确保2024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主动认领任务,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凝聚工作合力,持续推动我省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相关负责人作交流发言,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2、四川省安办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周调度会议,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调度部分市(州)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要求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要求。


3、山东应急厅通知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

山东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严格事故统计核销程序,2024年4月8日,山东省政府安委办、省应急厅联合出台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鲁安办发〔2024〕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事故统计核销是在事故统计工作中,经调查认定属于自然灾害、刑事案件、突发疾病、非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构不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程序从事故统计系统中进行核销。以往,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由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较大事故统计核销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重大及以上事故统计核销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审核。按照应急管理部2023年12月24日修订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号)的规定,一般事故统计核销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较大及以上事故统计核销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审核。为规范和约束我省事故统计核销工作,制定该《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4年初,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应急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后,充分征求了各市应急局(政府安委办)、省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审议稿)。经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安委办、省应急厅文件印发实施。

?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原则及审核部门。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核销审核、信息公开”的原则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报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审核,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报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审核。

(二)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的认定条件。明确了构成自然灾害、构成刑事案件、构成突发疾病、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四种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进行统计核销的情形,细化了四种情形的判定方式,并明确了相关认定条件。其中,吸收各市、县实践经验做法,创新设置了“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进行统计核销的情形,即对经过先行填报已纳入统计的事故,经认定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三)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程序。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核销工作程序分别进行了规范,对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初审、公示、提出统计核销申请、审核、同意核销、信息公开或不同意核销等工作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补充规范了统计核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的处理方法。创新规定了统计核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后,决定继续核销的,需将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再次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

(五)规范了统计核销网络操作程序。补充规范了进行事故统计核销时,通过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网上核销的操作程序。

山东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工作,严格事故统计核销程序,山东省政府安委办、省应急厅近日联合出台《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办法》(下称《办法》)。据介绍,该《办法》是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号)出台后,全国首个贯彻落实的事故统计核销规定。

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等规定,吸收山东各市、县实践经验做法,《办法》创新设置统计核销的四种来源情形:一是构成自然灾害。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已实施完备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时,由无法预见或者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二是构成刑事案件。事故原因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被认定为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三是构成突发疾病。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四是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过先行填报已纳入统计的事故,经认定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除了上述四种情形,不予统计核销。

按照《办法》,统计核销坚持以证据说话的原则,凡核销必有证据支撑,无证据坚决不予核销。一是对构成自然灾害予以核销的,必须由属地政府或者部门按照权限成立调查评估组,出具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二是对构成刑事案件予以核销的,必须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并出具正式结论。三是对构成突发疾病予以核销的,必须由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相关伤亡原因诊断材料,并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出具调查报告或者认定意见。四是对构成非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核销的,必须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出具调查报告。《办法》还规定,统计核销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事故统计核销申请或者建议,属地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调查认定意见,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公示结果。通过上述证据性条款规定,来确保山东统计核销工作的公平性、正当性和合法性。

为保证事故统计核销信息的公开性,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办法》规范了公示公开制度。提出核销申请前,统计核销事项应当由提出统计核销建议的县级或者市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并提供公示结果。完成统计核销后,由提出统计核销建议的县级或者市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同时,创新补充了统计核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的处理方法。统计核销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意见后,决定继续核销的,需将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再次在官方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

据了解,为强化《办法》的贯彻落实、落地执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内部工作制度》配套出台。


【安全微语】

安全管理的根本是在组织治理能力,而非责任,或者监督。——Go-RISE安全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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